9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公证条例》,《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截至目前,全省设立公证机构111家,公证从业人员1000余人,年均办证量75万件左右。省司法厅有关人士表示,《江苏省公证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强调了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例如,《条例》规定:公证机构收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证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证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等。
此外,针对目前我省存在的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公证执业风险不断加大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涉及证明当事人身份、确定财产关系等公证事项时,按照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组织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违法要求公证机构出具公证证明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