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了市区百川学府小区业主陈女士遇到的麻烦事。到底陈女士的停车费,新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负责?市民遇到类似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希望通过此事,给其他市民提个醒,遇到类似情况可通过法律维权。
据律师介绍,针对陈女士一次性预交10年共5700元停车费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是合理规范的。只要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有一方不情愿,那么就不能强人所难了。
就目前陈女士与新物业公司纠结的焦点,律师分析认为,处理此类矛盾,首先是要搞清楚前后两家物业公司具体是什么关系。一种情况是,如果两者存在股份成分,又或者只是公司的名称变更,换汤不换药的话,那么问题相对来说,要简单一些。而另一种情况则是新老物业公司并无联系,则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如果之前的物业公司在没有任何交接手续突然撤离,那么新物业公司则没有义务对陈女士的停车费负责。但要是新老物业公司已经完成了交接的全部程序,并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后,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新物业公司则需要承担陈女士这笔停车费,陈女士有权持相关票据找现任的新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对于目前的状况,律师建议,新物业公司最好能积极联系上老物业公司,明确双方之间存在的交接问题,假使协商不成功,新物业公司可以从法律的途径来处理此事。而陈女士和新物业公司在沟通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也可以诉诸于法律,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就此事,律师也提醒其他物业公司,在新老物业交替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完成交接手续,并通过业主委员大会同意,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新物业公司方可进入小区。
律师提醒广大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小区需要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所有业主行使权力,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样可以更好的规定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业主们则需要按照此合同规定的内容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有义务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